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府发〔2016〕35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国有林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和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其中设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市、县进行奖励,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五个方面。
第四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分配,依据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原则。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监督有力原则。对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拟定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的总体管理制度,开展政策研究,制定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在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